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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公告
时间:2021-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额济纳旗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额济纳旗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违规过问案件办理;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不及时、不主动记录、报告涉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不规范,不完整,数据凑数、注水,“零报告”没有逐案附卷;只记录过问司法办案问题,对过问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不记录、不报告。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在该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3.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检察人员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检察人员利用银行贷款放贷的行为;检察人员在银行贷款或担保逾期不还形成不良贷款的行为。
  4.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对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规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5.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立案后怠于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不决定逮捕;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离任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办理,充当“法律顾问”;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7.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领导干部对该类问题重视不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对政法干警教育管理、提醒警示不够,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导致问题频发;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审核不到位,或故意“放水”,导致问题发生;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执法司法中为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牟私;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执法宽松软,不作为、乱作为,降格办理,选择性执法;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8.重点整治检察机关窗口“四不”问题;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不文明、不规范、不高效、不公正等“四不”问题。
  9.重点整治涉案款物管理与处置不规范问题;
  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未分离;应由案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未全部移送案管部门,有的未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进行登记;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移送的涉案款项未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未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10.重点整治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不够到位问题;
  “嵌入式”监督力度不大,监督的深度、广度不够,专业化不够强,有时浮于表面,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运用监督成果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合力没有形成;员额检察官主动接受监督和廉政风险自我防控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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