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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额济纳旗十八届人大

一次会议文件(六)



济 纳 旗 人 民 检 察 院

作 报 告


──2022年1月16日在额济纳旗第18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张军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过去四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以来,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旗委和上级院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在政府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突出政治引领,前进步伐更加坚定有力

四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政治建检,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旗委请示报告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通过实际行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政治上思想上确立党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以公正司法体现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站在应有的政治高度上积极参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决策部署等工作,积极参与额济纳社会治理,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是倾力做好检察为民工作。四年来,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向9个苏木镇、6个社区及部分嘎查发放《普法宣传教育丛书(蒙古文)》46套1656本;向农牧民群众宣传和普及《民法典》在内的法律知识,方便他们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检察工作的奋斗目标,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开展“送法上街”“送法进社区”等系列宣传活动20余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万余份,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依法处理群众信访案件81件次,耐心释疑解惑,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长接待日”接访260人次,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格“街长制”责任落实,为文明城市创建提供检察服务。

三是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巡视、旗委巡察4次,并对改进意见积极整改。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调研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和观摩司法活动13次,在监督中赢取支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全盟首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升级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待律师79人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06条、法律文书289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条。以网络宣传为重点,多种方式扩大宣传渠道,借助互联网网站、“两微一端”平台编发信息3650条,多篇作品被检察日报、内蒙古政法、南京鼓楼司法等媒体转载刊发。

四是脱贫攻坚中贡献检察力量。积极办理因案致贫司法救助案件,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救助6人,发放救助金共计33.4万元,缓解被救助人急迫生活困难。为7户贫困户解决价值4万余元帮扶资金和物品,为包联镇帮扶监控探头、档案柜等物品,为帮扶嘎查沙产业基地提供1万元的帮扶资金,为共建社区帮扶价值1.6万余元的办公用品,为各中小学捐赠了价值5万余元的电脑、打印机、展板等物品。

二、强化法律监督,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

四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紧抓“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46件503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批捕20件40人,不起诉72件122人。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8件。降低“案-件比”,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强化侦查监督,监督立案4件4人,监督撤案5件6人,纠正漏捕1人、漏诉2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强化审判监督,提请抗诉1件1人并获改判。强化自身监督,形成案件自查常态化机制,倒查2000年以来刑事案件1136件。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检衔接配合顺畅,互相制约有效落实。提前介入并受理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除在办1件2人外,均实现有罪判决。

二是做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初审评估,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件15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开展监管场所常规检察31次、安全大检查26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检察建议23份,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加强社区矫正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及时督促纠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落实,杜绝脱管漏管发生。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针对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依法维护法院正确裁判,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7件。办理行政违法监督案件10件,督促行政机关规范、依法履职。办理全盟首例行政裁判监督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虚假诉讼、非诉执行监督等专项活动,4年来不定期抽查同级法院案件共872件,评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1021份,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和不规范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件,推动审判、执行活动规范运行。

四是开拓公益诉讼检察新格局。围绕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资产保护以及公众安全等领域,我院干警调查核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参与各类联合执法监督17次,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7件,全部被采纳;向阿盟检察分院移交线索2件,经起诉均获有罪判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法院全部支持诉讼请求。通过办案,督促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对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督促监管、督促开展养殖场(户)及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监管,有效整改100余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相关要求,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座谈会,督促整改破损、塌陷窨井盖142处,守护“脚底下的安全”;围绕小区充电安全,通过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探索“飞线充电”综合治理,守护“生命财产安全”督促收回欠缴的规费181.3万元,督促恢复草原96亩、补种树木390亩,督促清理3.1万吨生产类固体废物以及多个小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督促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膜并清除农田“白色污染”、追偿违法者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万元,守护“环境安全”;落实《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以公益诉讼守护金色胡杨,办理全国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入选14件最高检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国家级、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也对本案的办理进行了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推动专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落实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办理了我旗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帮教工作,召开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不公开听证会,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3件3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持续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员额检察官受聘担任各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深入校园讲授法律知识,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15次,赠送法治教育丛书22套154本、法律法规单行本300余本;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摸底活动,全面检查校园硬件设施配备情况;走进校园就“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查访督导;与旗教体局、公安局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并对全旗9所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510名教职工开展准入查询工作;开展校园周边烟酒销售、入口食品等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线索排查、走访工作;与监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团旗委、妇联八部门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机制”;依托12309平台,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启“绿色通道”,开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热线。勇于践行检察听证制度。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发布了《阿拉善盟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后,我院召开全盟首例刑事案件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拉开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序幕;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我院共对12个案件召开听证会议,听证工作日趋成熟,覆盖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领域。公开听证的推行,有利于化解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助力实现阳光检察依法履职,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公安机关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公安机关、海关2016年至2020年受理、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1317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6份,发出《通知立案书》11份。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书》2份。

三、狠抓自身建设,发展根基更加厚实稳固

狠抓自身建设,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按照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推进文化育检,提升检察人员的精神状态。

一是党建筑魂引领发展。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史国史,强化党员党性锻炼;通过组织“宪法日”宣誓、对照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等活动,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贯彻到底。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56次、借助“学习强国”APP平台自主选学、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17次、撰写专题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116篇。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融合开展,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活动,激发干警学习主动性,提升队伍素能。

二是队伍建设全面加强。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开展纪律作风整顿3轮次,紧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要节点开展检务督查,加强干警日常监督管理,纪律作风持续好转,无违纪违法情形发生。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育培训和检察办案,积极派员参加八省区蒙汉双语检察官培训,依法保障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精神文明创建为契机,打造环境文化、加强党员活动室和走廊文化阵地建设。

三是司法改革提质增效。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司改精神,全力配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职能划转和机构人员转隶。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成换届工作,按照自治区核定的1正2副1政治部主任1专职委员职数配齐领导班子。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先后确定、遴选员额检察官3批8人,调整退出员额2人。优化办案资源和检察力量,将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4个,培育新型办案团队,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项改革按照既定“路线图”和“时间表”落地实行。严格依照程序开展检察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务等级晋升工作。

四是主动投身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2019年年底以来按照旗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及时开展防疫宣传,转发防疫倡议书、工作动态、防疫知识,张贴宣传海报,提高干警和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021年疫情期间,新一届领导班子及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组织带领全院干警24小时驻守包联小区按要求进入封控隔离单元楼进行消杀,开展人员信息大核查3次并登记造册、配合组织封控小区全体居民核酸检测10次,所值守的温和小区值班点受到国家、自治区、盟委相关工作组肯定。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转变办案方式,充分运用智慧警务、检务等系统,远程提讯、网上庭审、视频接访、律师异地网上阅卷,做到防疫和办案两不误,办理的案件既有建院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同步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实现监管场所“零感染”。

四年来,全体干警凝心聚力、忠诚履职,荣获第七批“全盟文明单位标兵”、旗级综治及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全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实绩突出领导班子等集体荣誉,另有18人次荣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予的个人二等功、阿拉善盟分院授予的个人三等功以及全国检察机关“从检30年荣誉勋章”“阿拉善盟青年五四奖章”全盟最美政法干警“全盟最美家庭”等荣誉。

各位代表:我旗检察事业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旗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和政协的关心重视;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配合;离不开全体检察干警的团结奋斗。在此,我谨代表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关心、支持、帮助我们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诚挚的敬意!

回顾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必须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检察机关才能有为有位;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检察事业才能厚植根基;必须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才能落实落细;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检察工作才能永葆生机活力;必须始终坚持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检察事业才能薪火相传。

知不足而奋进,望远山而力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理念需要更紧密的契合新时代新要求;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尚需解决。对以上问题和不足,今后我们将积极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开局期。我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路更加清晰、目标更加笃定:额旗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主动适应新常态;在工作中挖掘潜力、激发潜能,从提升素质、规范管理、关爱干警、凝心聚力上下功夫,打好“组合拳”,把小院也有大作为的口号叫响;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上下功夫,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发挥好党组的引领作用。深化基层党建与业务融合抓好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持续拓展党建服务品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要强化使命担当,全力服务发展大局。坚决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深化反分裂斗争,坚决打击各种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净化社会环境。坚决惩治利用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加大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落实涉企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处置涉企犯罪。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突出办好生态环境领域损害公共利益案件,实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平安法治额济纳建设。

三要落实落细新时代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理念变革,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认真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以高水平监督办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续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加强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突出办案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把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案件作为必办案件主动作为。加强与纪委监委沟通协调,为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环境奉献检察力量。

四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发展根基。积极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把专业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提升检察人员岗位素能,把专业做精细、做精致,做到极致,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做司法办案的“工匠”。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相融合,加强检察干警日常教育管理,强化八小时外监督,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到实处,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各位代表,我院将以此次大会的胜利召开为契机,坚决执行大会决议,认真研究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额济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奋力谱写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谢谢大家!

《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四大检察:最高检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着力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写进人大决议。

十大业务: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最高检十个检察厅负责的检察业务,称之为“十大业务”。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补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2018年7月25日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要实行捕诉合一,即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名检察官审查办理。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使检察官全面、完整、充分行使检察权,更能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件比:“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较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状态是1:1。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包括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两种方式。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结合查办案件,对相关单位就一定事项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司法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统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两项监督:即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又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在征询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执行检察:经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其职责也有变化:在原有职责基础上,新增加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教职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最高检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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