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网站无障碍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
法律法规查询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发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按照每日346.75元赔偿
时间:2020-05-29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5/t20200518_461183.shtml

 

  2020年5月18日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