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阳光检察” 让公正看得见
——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之我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但是作为监督机关本身,检察机关自身办理案件的过程又该由谁来监督?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监督呢?凡此种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有效的探索着。
今年三月,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针对因证据不足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召开了全区首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四月,又召开了第二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并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发出参会通知。会后一位旗政协委员这样说:“以前我总想不通为什么有些案件有事实、有证据,却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以为你们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有什么猫腻呢。通过参加这次听证会,我才明白原来能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真的不是你们检察院某个办案人员就可以说了算的事情”。一位人民监督员如是说:“检察院以听证会的形式,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课,让我们对法律的某些领域有了了解,也从某种程度上解开了我们心中困惑已久的问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使他们认识到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提升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责任意识,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以实现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最大化,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亲身参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使他们“零距离”的履行了监督职责,并通过参与公开听证,他们对某些犯罪案件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真正原因找到了答案。
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的召开,是额旗院探索自身办案公开、接受监督,实现阳光检察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依据、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建立“听证”制度成为趋势
“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立法方面进行了改革并确立了听证制度。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听证制度做出的规定,无疑加速了听证程序的建设和实施推广,“听证”制度也开始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现如今,听证制度又被延伸至司法领域,逐步形成了司法听证制度。《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第二部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三项“扩大司法公开”中明确指出:“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而司法听证制度正是实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最健康、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具体到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已然开始广泛适用司法听证制度,即公开审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公诉工作中,对拟作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无疑是公开审查制度在促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中体现最为明确和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在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中,由于各干警的执法能力及执法水平还存在参差,且干警适应法治发展的总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存在徇私枉法等违法办案的现象。面对社会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或者建立一种制度来促进公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就难以提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及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无法全面实现司法公开,更无法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而影响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以及民众对司法公开、公正处理需求的日益增长,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建立已是一种应然。
那么,什么是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也称之为“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以一定形式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规则最终做出案件处理决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纵观近几年各地的检察机关,为积极探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阳光宣告”的办案模式,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让更多群众知晓并参与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用行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机制,以实现同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公正、公平和统一。
经笔者了解,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于2001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但是直到近三年,才越来越多的从新闻中看到各地的检察机关推行对各类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为什么对一项制度的推行要这么长时间?除了司法体制改革呈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而不断推进“检务公开”以及社会民众对司法公开公正处理需求的日益增长等原因外,笔者认为这还与全国检察系统中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执法能力及法律意识提升有着密切的联系。
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上文提到,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权和执行权的检察机关,对它的监督该由谁来进行?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检察机关的部分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开,由社会和人民来进行监督,将社会监督引入不起诉权的行使过程中,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保证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打造阳光检察的重要举措。
1.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和诉讼民主。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将审查起诉的部分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发问、参与讨论,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首先,它有利于公民对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检察人员的审查起诉活动等都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将促使检察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并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案。其次,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还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到决定自己利益的程序中。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一方面体现了诉讼民主,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活动公开化,减少诉讼当事人对拟不起诉决定公正性的疑虑。因为只有充分的行使了参与权,当事人才能摆脱仅仅作为一种客体被动地承受别人意志的命运,才能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对于公正,大家都会想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实公正还有实际上的公正和感觉上的公正之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就是让老百姓看到了公正,感觉到了公正,符合“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一诉讼理念。
2.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检察人员在审查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但讯问、询问过程均分别进行,更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之间的笔录内容所反映的问题是相悖的,不利于检察人员了解案情真实情况。以听证会的形式对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使得当事人有机会进行对质,并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一个充分讲述事实和表达意见的机会,更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了解或者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此外,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过程,使得他们对检察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据以形成的理由和依据有了充分的了解,故减轻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后的释法说理工作,并使得释法说理工作的效果呈现了最大化。其次,刑诉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规定,被害人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被不起诉人的救济手段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但无论自诉也好、申诉也罢,所有的这些救济手段都是在事后进行的,实行起来较为麻烦,并且成效较小。如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收集及举证能力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弱很多,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也较小。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无论被害人还是被不起诉人,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而原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上一级检察机关改变审查处理决定的可能性也是及其微弱的。通过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后救济提前到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这样就能更加有力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刑事诉讼活动也如同经济活动一样应当追求效益,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应当是公正与效率并举。现代司法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刑诉法之所以将不起诉范围规定为三类,目的之一就是分流案件,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毋庸置疑,我们进行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必然会加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及在审前阶段的诉讼成本、司法投入,造成一定的诉讼不经济。但从总体来看,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却是可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的。其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有利于达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及其他相关办案部门沟通的目的,节约诉讼间接成本的投入,如减少案件复议、复核数量等;其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可以达到公开释法说理的目的,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了当事人的缠诉现象,客观上能够起到限制当事人对法律赋予其救济权利的滥用,从而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如减少被不起诉人申诉、被害人申诉及起诉案件的数量等。
4.有利于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单位、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保障案件的质量。针对额济纳旗检察院召开的两次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是因为案件的证据方面因侦查机关或者某些单位的原因而存在问题,进而导致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提起诉讼,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办案机关、有关单位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以及广大参与民众、代表的意见。通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就各自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办法。虽然问题的沟通和解决办法的提出对个案无法再实现证据的补全,但是在日后工作中如再出现类似问题时,相信无论是公安机关、相关单位,或者检察机关,都会找到更快、更好、更有效地解决办法,从而在保障相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更加有利于检察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整体质量的提高,从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5.有利于增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听则明”,只有听取多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才能明辨是非作出正确判断。作为检察机关,通过进行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充分了解、听取当事人、有关部门及各方面意见,避免了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从而正确的认定事实、准确的适用法律,并做出合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决定。这不仅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通过人民检察院向诉讼当事人及有关部门阐释有关法律,有助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消除分歧,统一认识。此外,还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隐患,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有利于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加强法律宣传,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不仅仅是一种普法形式,更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提升业务水平、规范司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检察”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并允许社会民众参与,舆论媒体报道,从以往的关门办案模式转向向社会公开释法说理的透明办案模式,这既保证了公正司法、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打造了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又实现了对社会公众进行形象、有效地法制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