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由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的王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阿拉善盟中级法院、阿拉善盟检察分院部分人员以及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代表等应邀参加观摩。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王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73.9亩,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采取“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体化运行,以实现查办案件最佳效能。1. 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 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可适应缓刑);3. 要求违法行为人不仅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王某系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赔偿损失会严重增加王某的经济负担,与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相悖且无法达到修复生态资源的目的。因此,按照最有利生态保护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补植复绿。我院与林草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取得支持配合,并给与采取异地补种150亩梭梭林地的方式进行恢复的意见。

此次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违法行为人王某当庭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深表悔意,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当庭宣判,旗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全部诉求。
额济纳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胡杨林之一,蕴含着丰富的生物资源,生命力顽强,适应力强大,构筑起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是中国西部生态的天然宝库。今年9月1日起,自治区首部专门针对胡杨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旨在对额济纳37.3万亩胡杨林加以有效保护。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王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是要让违法者对破坏胡杨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对潜在的环境和资源破坏者予以警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们增强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倍加珍惜和爱护这一大自然的馈赠,守护好这一抹珍贵的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