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依法抗诉被采纳
近日,由我院提出抗诉的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获得改判。
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次判决与张某某2015年8月27日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为同一块,且刑期相同,我院认为,犯罪对象相同、立案标准依法降低的该案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我院的抗诉得到盟检察分院的支持,经阿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召开审委会并邀请盟分院检察长和办案人员参加讨论,最终采纳我院抗诉意见,将此案改判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此案的成功改判,充分体现我院对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工作的决心,更体现我盟两级检察机关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坚持将“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融入办案中,充分运用抗诉的刚性方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